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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加班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8 15:27:08 来源:

忻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加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加班的管理,严格控制加班费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第二条  加班: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因工作不能间断,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称为计划加班。因发生突发性事故或其它原因急需加班的,称为应急加班。

第三条  加班必需填报《公司部门加班申请表》,计划加班在加班前履行手续,应急加班在工作完成之后3天内补办手续。《公司部门加班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填制,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员工因自身原因或工作效率低下,在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而延迟下班的时间不计入加班。

第五条 营销分公司、制水分公司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加班调休管理办法,经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加班管理暂时按现行管理办法行。

 

第三章 加班管理

 

第七条 公司部门员工,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原则上不发放加班津贴,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调休。如因工作原因一个月内无法调休的,次月可发放加班津贴予以补偿。

第八条 为了便于考核管理,结合公司职工工资结构,公司加班津贴定为60元/日不再区分为双休、法定假日。

第九条 营销分公司、制水分公司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加班调休管理办法实行。当月加班不再实行以前累加员工出勤天数,加班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其上两年度(即2016年、2017年)人员累计加班平均值的80%核定加班津贴总额。

 

第四章 加班调休的管理

 

第十条  加班时间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当月可累计。每满4小时按半天计算,每满8小时按1天计算。

第十一条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各单位领导要及时安排员工按实际累计天数在当月调休。员工也有权根据自身需求,持加班条要求调休。具体调休时间由单位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第十二条 末各部门、单位将经领导批准的加班条、调休条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备案,加班津贴由人力资源部计入本人工资,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时间与数量,尽量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做到当日事当日毕。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要协调解决好工作与调休时间的关系,既要做好本单位的本职工作,又能让员工在合理的时间段调休。

第十五条  公司加班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补充解释。

第十六条  加班管理规定2018年6月20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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