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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常识

《忻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7 17:10:38 来源:

《忻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本着节约和控制的原则,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污水处理分公司、志远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宏远水务水质检测有限公司、农村饮水水质培训中心、锦远水表检定公司、创远商贸有限公司涉及人员通讯费用及固定电话话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所属固定电话和涉及人员移动通讯费管理。

 本着需要、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公司固定电话。

第五条 新配置固定电话需向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配置安装。

第六条 办公室、总调度室值班热线实报实销,其它固定话费每月不得超过100元限额。

第七条 办公话费用因业务原因而超过定额的,经办公室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后当月可增加一定费用额度。

第八条 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固话缴纳与统计,并每月填报《公司固定电话费用月报》,发现话费异常及时向运营商了解通话祥情,对每条电话线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严禁拔打接听私人电话。

第十条 享受公司移动通讯费用人员,需24小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一条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范围及标准

集团公司正职领导: 240/月;

集团公司副职负责人160/月;

经理助理110/月;

中层干部:80元/月;

公司随手拍工作人员话费标准参照市政府规定随手拍工作人员话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90元。

第十二条 由特殊原因需增加移动话费支出的,由申请单位提出人员名单和费用标准,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每月按时缴纳固定话费和移动话费,并按人数和标准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补贴移动费用单人只享受一次,涉及人员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后附:附件一附件1


   附件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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