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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常识

关于调整忻州市城区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14]257号)《关于调整忻州市城区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和忻州市物价局(忻价发[2014]151号)《转发调整忻州市城区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约用水、优化水源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就忻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台下:

  一、供水销售价格分类

忻州市城区供水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价格。

  二、调整后的供水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鉴于目前忻州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对居  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具备“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按人计量的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

  一级水量:2.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1.90元/立方米。

  二级水量:2.5—3.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85元/立方米。

  三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以上,5.70元/立方米。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居民用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应对应的增人增水量,但必须由本用户提出申请,经市供水公司确认后,按照增加的相应水量执行。

 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2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50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为30.00元/立方米。

三、实行“差别水价”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水价政策

(一)对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0号)精神,决定对忻州市的火力发电、钢铁、纺织、化工、造纸、酿酒、炼焦、洗煤等行业中属于限制娄、淘汰类的工业企业,或上述行业的工业企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部分以及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即:在调整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一倍;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限制类、淘汰类水价的基础上加一倍。

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按山西省物价局公布的实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执行;其他行业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由你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对其他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在定额范围内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超定额、超计划部分实行不同水价;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定额和20%及以上、不足40%的,加二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不足60%的,加三倍征收;超出定额计划60%及以上的,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

四、相关事项及要求

(一)调整后的供水销售价格为供水企业对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对有自备井取水资格且具备城市供水资质的供水企业,其终端销售水价按照调整后的供水销售价格执行。忻州市物价局要加强水价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搭车收费和擅自加价等到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整顿规范水价秩序。

(二)对供水企业尚未接管其供水职责的居民小区实行趸售水价。趸售水价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报忻州市物价局备案。

(三)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特殊困难群众,可通过民政部门申请因此次调整供水价格而增加的生活补贴。

五、本文件自2014年9月5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忻州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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