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清单
发布时间:2016-04-27 11:30:11 来源:忻州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清单
一、加强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经处理的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的有关规定。
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水质达标。
五、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指标全分析监测,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六、市政供水必须取得计生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七、市政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2、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不得从事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3、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4、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和管网连接;
5、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6、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处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蓄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7、应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8、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9、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证;规定中无需进行卫生许可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向生产企业索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
10、供水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