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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常识

关于印发《忻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4 17:10:00 来源:

忻水务〔2018〕16号

 

各办(部)、分公司、子公司:

《忻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已经5月3日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下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忻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4日       



《忻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促进节能降耗,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办(部)、制水分公司、营销分公司公务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三条 污水处理分公司、志远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宏远水务水质检测有限公司、忻州农村饮水水质培训中心、水表检定所属车辆油料、维修费用自理,参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人负责,建立公司所属公务用车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

第五条 公司各办(部)、分公司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包括公务车辆购置、保险缴纳、油料管理、车辆维修、安全驾驶管理、车辆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嫁娶、旅游休闲、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与公务无关的私人活动。

第七条 禁止将公务用车借给私人使用不得有使用公务用车学习驾驶等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车辆准驾人需由各办(部)、分公司指定,报办公室备案登记,临时调换准驾人由各办(部)、分公司自行确定。指定准驾人对临时调换驾驶人驾驶期间内的驾驶违章指证负责。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格公车管理监督检查。对公车私用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个人和所属部门进行追究问责。

第十条 违反公司规定,公车私用导致车辆被盗或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 因公外地出差需派遣公务车辆时,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填制《车辆派遣表》,并作为财务报销结算附件。

第十二条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生产经营公务用车,各办(部)、分公司统筹安排公务车辆使用。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 除抢修用车车辆外,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封存,停放在公司后院。

第十四条 双休日期间,除抢修车辆、抄表收费车辆、车辆外,所有车辆须统一停放在公司后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抢修车辆、抄表收费车辆、驻厂车辆需经批准,并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因公用车需公司纪检部门办理用车报批备案手续。双休日因公用车需公司办公室办理用车报批备案手续。

 

第四章 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公司车辆维修在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凡需维修的车辆,由准驾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登记批准后方可去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 公司车辆进厂维修,驾驶员须在场配合修理工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确认维修明细、更换配件、维修费用,审核无误后,在维修单上确认签字,作为财务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车辆实行定里程保养制度。车辆满保养里程后,司机及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确保车辆完好。

第二十一条 实行车辆维修费单车核算制度。建立单车维修保养档案,认真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项目和费用记录。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公务车辆加注油料实行“一卡制”,办公室指定专人,每周二、每周四上午8:30分开始统一加油站加注油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加油实行审批制,由准驾人填制加油申请单,注明加油金额、上期行驶公里数、本期截止公里数,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登记批准后予以加油。

第二十四条 车辆出差外出并确需加油时,由驾驶员支付现金购油,回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办公室签字报销(报销油票日期为出差外出期间加油站出具的正式发票)。

第二十五条 油料管理实行“账卡分离”管理模式,专人负责油卡和加油管理,专人负责油料审批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月对每台车辆油料进行考核,按季将考核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 保险缴纳和年检年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车辆保险费用指定保险公司,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按期缴纳。

第二十八条 公司车辆由办公室负责按期年检年审。

 

第七章 安全驾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每台车辆指定准驾人负责驾驶,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根据公司的安排参加交通学习,提高驾驶技术,保证车辆完好,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不准无故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更不准无证人员驾驶,节假日、双休日没有按车辆指定地点存放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准驾人本人负责,并按出私车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章及事故处理 

(一)准驾人驾车违章罚款由本人承担。

(二)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准驾人要及时向交通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公司车辆管理负责人。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

 

第八章 驻厂、驻外、抢修、抄表收费车辆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驻厂、抢修、抄表收费车辆节假日、双休日由各分管领导负责安排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九章  应急车辆的调配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急事故处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公司车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原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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